公司新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3年6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董事长王强翔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经审议,同意公司在墨西哥共创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称“墨西哥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用途不变的情况下,新增一家全资子公司作为墨西哥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同时,授权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项目资金在两个主体间的合理调剂和配置。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拟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所涉及的共计10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13,500股限制性股票正式实施回购注销。因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权益分派已分别实施完成,现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董事姜世毅先生是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召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于2023年6月1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监事会主席杨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拟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所涉及的共计10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13,500股限制性股票正式实施回购注销。因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权益分派已分别实施完成,现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共创草坪”)于2023年6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分别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查的议案》。
(三)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8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月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年1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1年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1年1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七)2021年2月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2021年2月1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2月10日,首次登记限制性股票216.20万股。
(九)2021年9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14.61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30名激励对象授予28.7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十)2021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000股,回购价格为14.6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
(十一)2021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1月23日,预留登记限制性股票28.70万股。
(十二)2022年1月28日,公司披露《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1月27日完成注销。
(十三)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41,200股,回购价格为14.6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
(十四)2022年6月24日,公司披露《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110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741,2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6月23日完成注销。
(十五)2022年10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9,300股,回购价格为14.1371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
(十六)2022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8名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9,3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12月20日完成注销。
(十七)2023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其后于2023年4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共计10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1,613,5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已分别实施完成了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权益分派,其中2020年度权益分派于2021年5月25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2021年度权益分派于2022年7月6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7287元(含税),2022年度权益分派于2023年6月6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6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11元/股。首次授予后,公司已分别实施完毕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年度的权益分派,三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3287元/股(含税)。
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61元/股。预留授予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及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两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3287元/股(含税)。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1,613,500股,回购价格均为13.57713元/股,回购价款为21,906,699.26元,所需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
因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分别实施完毕,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分别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项。
鉴于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分别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分别进行了相应调整。经核查,此次调整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13.57713元/股。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此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共创人造草坪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