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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坊网址最高罚款2万元!嘉兴南湖通报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11-05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警示作用,不断提升嘉兴市南湖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推动该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吉祥坊官网南湖区应急管理局通报6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嘉兴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23年3月16日,南湖区余新镇应急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2023年新进员工吴某某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2023年4月1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浙江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高处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案。

  2023年3月16日,南湖区七星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安排专门人员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

  2023年4月1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线索,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进行取证调查。经查,该公司在对南湖区某小区电梯实施日常维护保养时弄虚作假,维保人员在未开展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将以前维保时拍摄的现场图片发给公司并称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已完成。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相关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3年3月15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某装饰材料经营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3年3月2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和大桥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在对南溪路电器城仓库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某装饰材料经营部储存危险物品油漆的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吉祥坊官网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2023年3月15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25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X116(嘉善大道)嘉兴方向 K6+380 通过检测监控技术发现嘉善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浙 FLxxx/浙 FAAxx 挂)超限运输。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的规定。

  2023年3月2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浙江省公路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181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南湖区解放街道应急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有疏散通道但标志不明显。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限。

  嘉兴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2023年3月28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对嘉兴有贸贸易有限公司和负责人姚某分别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和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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